(2016)粤0114民初11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11443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1443号之二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850号512-2房。法定代表人:陈晓伦,该公司常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刘淑军,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梦圆,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都大道以南。法定代表人:黄咏东。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计1198元,由原告广州同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韵琪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