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茂林与唐熹、深圳市盛世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茂林,唐熹,深圳市盛世达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布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256号原告:唐茂林,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唐熹,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深圳市盛世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自由路愉盛股份合作公司综合楼4楼405。法定代表人:桂新娣。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布吉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诚信华庭商业裙楼402、405。负责人:王顺国。委托代理人:吴栩,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茂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茂林负担。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