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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妥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18号原告王某,男,回族,生于1976年2月5日,干部,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和政县。被告妥某,男,东乡族,生于1976年3月11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王某免于负担。审 判 长  马晓真审 判 员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马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