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妥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18号原告王某,男,回族,生于1976年2月5日,干部,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和政县。被告妥某,男,东乡族,生于1976年3月11日,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王某免于负担。审 判 长 马晓真审 判 员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马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