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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永超与朱铁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超,朱铁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超,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6日,住长葛市。被执行人:朱铁旦,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3日,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朱永超依据(2016)豫108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朱铁旦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16日以(2017)豫1081执245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24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王国敏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