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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闫社娃与纪利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社娃,纪利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闫社娃,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纪利胡,男,汉族,1972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闫社娃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187号申请执行纪利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纪利胡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31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