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煦旭与胡纪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煦旭,胡纪春,张俊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512号原告:唐煦旭,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被告:胡纪春,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第三人:张俊雄,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现住所地桂林市。原告唐煦旭诉被告胡纪春、第三人张俊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唐煦旭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煦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唐煦旭负担。审判员 刘佳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广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