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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淑荣与公衍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荣,公衍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210号原告刘淑荣,女,193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衍君,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纪东,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淑荣与被告公衍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淑荣负担。审 判 员  张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丽书 记 员  王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