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淑荣与公衍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荣,公衍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210号原告刘淑荣,女,193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衍君,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纪东,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淑荣与被告公衍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淑荣负担。审 判 员 张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丽书 记 员 王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