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成义与隋云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义,隋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310号原告:王成义,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隋云军,男,成年人,汉族,包工头。原告王成义与被告隋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成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成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