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立彬、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彬,姜利,胡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林立彬,男,194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姜利,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胡俊杰,女,47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立彬与被执行人姜利、胡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