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潞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益鑫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潞城市永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益鑫隆贸易有限公司,潞城市永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潞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益鑫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际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潞城市永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益鑫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潞城市永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潞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厦门益鑫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潞城市永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0000元,受理费和其他费5000元。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早已停产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书君审判员 董保卫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