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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清涛与余湖雷、杨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涛,余湖雷,杨赛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785号原告:周清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余湖雷,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杨赛燕,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周清涛诉被告余湖雷、杨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清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清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方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