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邹俊煌与胡曼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俊煌,胡曼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316号原告:邹俊煌,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华安县。被告:胡曼妮,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邹俊煌与被告胡曼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邹俊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俊煌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邹俊煌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巧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