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邹俊煌与胡曼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俊煌,胡曼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316号原告:邹俊煌,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华安县。被告:胡曼妮,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邹俊煌与被告胡曼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邹俊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俊煌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邹俊煌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巧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