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和生与被执行人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和生,李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和生,男,1953年7月19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李小燕,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齐和生与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2750.12元。另查,被执行人李小燕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