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897盱眙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897号原告:盱眙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新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2XX(1/1)。法定代表人:吕志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堂,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超,男,26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盱眙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盱眙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