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光萍与曹宏均、南通开发区爱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光萍,曹宏均,南通开发区爱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494号原告:余光萍,女,1971年8月17日生,住句容市。被告:曹宏均,男,1959年11月8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开发区爱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通经济开发区振兴花园4幢06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78号金和大厦B601B室。原告余光萍与被告曹宏均、南通开发区爱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余光萍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光萍撤回起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光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