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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奕成与海南宝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天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奕成,海南宝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天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2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奕成,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宝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闻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胡燕、冯小苗,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海南天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18号绿谷康都小区*号楼*单元***房。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60XXXXXXXX8121。法定代表人:林小枫,总经理。上诉人周奕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宝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天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上诉人周奕成送达预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478元。上诉人周奕成收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周奕成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奕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洁审 判 员  袁 文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静瑜书 记 员  吴崇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