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录平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录平,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陶录平,女。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陶录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