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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朋升与被执行人张丽娜、李艳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升,张丽娜,李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朋升,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丽娜,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朋升与被执行人张丽娜、李艳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朋升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艳霞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艳霞的银行存款3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