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志成与魏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志成,魏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特20号申请人:宋志成,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申请人:魏刚,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宋志成与被申请人魏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宋志成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志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二百元,由申请人宋志成负担。审判长 李广宇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许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路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