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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贺华英与程九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华英,程九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469号原告贺华英,女,1950年7月10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委托代理人罗欢,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九斤,男,1972年4月2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委托代理人朱和平,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贺华英诉被告程九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晓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九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华英撤回对被告程九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贺华英承担。审判员  周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 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