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翟明胜与被告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胜,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114号原告:翟明胜,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种立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芹,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士东,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翟明胜与被告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翟明胜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明胜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明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翟明胜负担。审 判 长 贾玉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孟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钧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