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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5441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卓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徐州市卓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441号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225号。法定代表人:章国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市卓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路西、珠江路南。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卓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