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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温德祥、六盘水亚奥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德祥,六盘水亚奥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温德祥,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六盘水亚奥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玉舍林场,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1322670699。前法定代表人黄志安,系该公司总经理。现法定代表人刘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温德祥申请执行六盘水亚奥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6500元,资金占有利息14325元,案件受理费2906元,执行费4412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六盘水亚奥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亚奥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仅有存款558.08元,无车辆、无房产。2017年1月23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到本院处理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上确定的履行期限支付申请人5万元。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由原法定代表人黄志安变更为刘维华。2017年3月2日,被执行人新法定代表人刘维华到本院作出新的还款承诺,并与申请人温德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2017年9月1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自2017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该笔款项还清为止。2017年7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157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黄堂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