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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彬、姚勐炜等与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姚勐炜,姚熠旸,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136号原告:刘彬。原告:姚勐炜。原告:姚熠旸。法定代理人:姚勐炜。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嘉斌,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慎强。原告刘彬、姚勐炜、姚熠旸与被告上海和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彬、姚勐炜、姚熠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彬、姚勐炜、姚熠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芙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