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子尤、谭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尤,谭宗平,张素英,周长贵,朱福新,周定银,周长华,吴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赵子尤,男,生于1952年12月0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退休教师,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谭宗平,女,生于1970年11月0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张素英,女,生于1977年01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周长贵,男,生于1954年04月0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朱福新,女,生于1954年03月0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周定银,男,生于1980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周长华,男,生于1982年04月0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吴明玉,女,生于1986年10月0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赵子尤、谭宗平、张素英与周长贵、朱福新、周定银、吴明玉、周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