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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766溧阳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766号原告:溧阳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83108707,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北郊工业园巨神路18号。被告:吴建忠,男,1957年5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1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820元,合计4291元,由原告溧阳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审判员  杨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