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军与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马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456号原告:李军,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0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被告:马金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2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原告李军与被告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被告马金平外出打工,暂无下落,原告李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