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吴艳艳与宋周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艳,宋周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吴艳艳,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宋周游,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艳艳与被执行人宋周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周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