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更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远珍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远珍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437号罪犯郭远珍,男,汉族,1947年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巨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远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郭远珍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4日提讯了罪犯郭远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郭远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郭远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远珍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八次。另查明,罪犯郭远珍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提讯笔录缴款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远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监管条件等因素,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远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岭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