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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志俊与贺黎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俊,贺黎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俊,男,汉族,1960年1月22日出生,居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蒲白马矿村2379号。被执行人:贺黎晨,男,汉族,1981年11月03日出生,居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蒲白马矿村168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案款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黎晨银行存款143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