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符方勇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方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10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方勇,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于海南省安定县,户籍地海南省定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方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沪0120刑初48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符方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符方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方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符方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符方勇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刑初4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苹洲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审 判 员 吴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玉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