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定香与梁桂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定香,梁桂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896号原告:何定香,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现住上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林鹤,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桂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原告何定香与被告梁桂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定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定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定香负担。审判员 谭子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米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