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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汤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53号原告:汤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班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汤某与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汤某于2017年7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