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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中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光春、徐晚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中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光春,徐晚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2538号原告:柳州市中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解放南路97号1513室。法定代表人:唐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晓丹,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春,男,1953年8月14日生,住广西柳州市。被告:徐晚妹,女,1955年12月18日生,住广西柳州市。原告柳州市中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光春、徐晚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柳州市中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中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中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卓小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