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赖桂胜、叶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桂胜,叶进,谢礼花,苏正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桂胜,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进,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谢礼花,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审被告苏正星,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上诉人赖桂胜因与被上诉人叶进、原审被告谢礼花、苏正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503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赖桂胜上诉称:本案因属不动产纠纷引起的债权纠纷,非不动产纠纷,故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在义乌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