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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周尚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周尚忠,郭竹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滨河路50幢一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荣琪,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尚忠,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郭竹仙,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尚忠,原审被告郭竹仙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6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发生买卖合同,诉状中的证据清单与上诉人毫无关联,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郭竹仙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非本案程序审查事项。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