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148号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九公里渝南汽车超市商务楼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6886579X9。法定代表人:徐六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凤,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军,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方荣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