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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五河县中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广银等与刘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中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广银,刘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道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027号原告:五河县中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朱顶镇河口村104国道东侧,注册号340322000001165。法定代表人:蒋慧,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银,公司员工。原告:李广银,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斌,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87号今鼎广场B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自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旭,公司员工。被告:王道斌,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中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广银与被告刘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河县中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广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道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中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广银撤回对被告王道斌的起诉。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