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肖建平与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民初2683号原告:肖建平,男,1971年4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庆,女,1972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肖建平诉被告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原告肖建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陈庆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肖建平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核实,认为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借得现金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肖建平现金人民币60000元正”。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建平与被告陈庆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借款约定了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陈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肖建平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肖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