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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临邑县亿利化工厂,临邑鲁恒石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被执行人: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成。住所地:临邑县恒源开发区三号路北首路东。被执行人:临邑县亿利化工厂。法定代表人:董培水。住所地:临邑县。被执行人:临邑鲁恒石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勇。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金成,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临邑县恒源开发区(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内)。本院在执行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临邑县亿利化工厂、临邑鲁恒石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金成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临邑县亿利化工厂、临邑鲁恒石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金成银行存款4283678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立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