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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秋香、四川省中鑫威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秋香,四川省中鑫威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安秋香,女,汉族,住广州市番禹区,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鑫威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南新街6号3栋1层16号。法定代表人汪丽。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莞案字第3594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安秋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鑫威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为440721.6元。执行中,本院穷尽调查手段后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分期履行债务,期限至2018年8月。现已实际履行两期共计人民币8万元。经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440721.6元。已执行8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鑫威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伟尚欠申请执行人安秋香360721.6元。二、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莞案字第359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