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海国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国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65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国勋,男,1996年10月31日出生,回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5月1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7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海国勋盗窃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47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国勋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7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海国勋窜至南阳市宛城区白象湾居民点赵某家,趁着大门没有上锁,上到二楼赵某房间,趁赵某不在家,从该房间内的一个行李箱内的钱包里掏走现金2900元,还有8盒小苏烟和4盒黄鹤楼烟一起盗走。2、2017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海国勋窜至南阳市宛城区五里堡村计某家,趁其家中无人,翻墙户进入一层卫生间,在一楼卧室床头柜内找到一个钱包,盗走钱包内的2700元现金,准备逃离时碰到计某回家,海国勋躲进卫生间内被计某当场抓获,海国勋央求计某不要报警,并将其盗窃的2700元现金归还给计某后离开现场。3、2017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海国勋窜至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伏牛路小陈庄居民点唐某的家中,趁唐某房门未锁并在卧室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头的黑色挎包里的500元现金盗走。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海国勋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计某、唐某的陈述;3、证人吴东喜等人的证言;4、身份证明等。起诉认为,被告人海国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海国勋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海国勋窜至南阳市宛城区白象湾居民点赵某家,趁着大门没有上锁,上到二楼赵某房间,趁赵某不在家,从该房间内的一个行李箱内的钱包里掏走现金2900元,还有8盒小苏烟和4盒黄鹤楼烟一起盗走。2、2017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海国勋窜至南阳市宛城区五里堡村计某家,趁其家中无人,翻墙户进入一层卫生间,在一楼卧室床头柜内找到一个钱包,盗走钱包内的2700元现金,准备逃离时碰到计某回家,海国勋躲进卫生间内被计某当场抓获,海国勋央求计某不要报警,并将其盗窃的2700元现金归还给计某后离开现场。3、2017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海国勋窜至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伏牛路小陈庄居民点唐某的家中,趁唐某房门未锁并在卧室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头的黑色挎包里的500元现金盗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海国勋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计某、唐某的陈述;3、证人吴东喜等人的证言;4、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海国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海国勋有前科,应酬定从重处罚。海国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责令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海国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海国勋的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二、被告人海国勋退赔赵先涛人民币2900元、唐子兰人民币500元。(上述判处罚金、责令退赔,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栗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