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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上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汪婷婷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上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议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婷婷,女,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再审申请人重庆上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婷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韬公司申请再审称,1.汪婷婷应对其主张存在提成工资承担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2.一、二审法院片面性引用当事人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3.陈瑶瑶在仲裁程序中仅是上韬公司的一般授权代理人,其导致对汪婷婷仲裁请求予以确认的承认依法应当排除。上韬公司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韬公司无须向汪婷婷支付佣金提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确认2015年11月、12月汪婷婷在上韬公司存在提成工资的问题。经审查,第一,汪婷婷与上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韬公司确定对汪婷婷实行固定工资+提成制,固定工资为每月1500元,提成部分按上韬公司《提成分配管理办法》执行,说明提成工资是汪婷婷每月工资的组成部分。第二,汪婷婷举示的其与上韬公司工作人员陈瑶瑶的QQ聊天记录载明,汪婷婷问“明细能发我一下吗,11月当时未回款的就有1万多”,陈瑶瑶回复称“11月员工总业绩126175元,业绩总提成33352.5元,12月你的业绩是38257.92元”,且陈瑶瑶在QQ聊天记录中陈述汪婷婷11月业绩总提成时,使用了统计表格的部分截图。本案仲裁阶段开庭审理时,陈瑶瑶作为上韬公司的代理人认可了上述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第三,2015年12月28日上韬公司针对汪婷婷作出的《处罚决定》上明确载明“扣除所有未结算的佣金”,2016年3月31日上韬公司针对汪婷婷作出的《情况说明》也明确载明“暂扣停职当月工资及在途佣金”,上韬公司的以上行为亦可印证汪婷婷在上韬公司存在未发放的提成工资(佣金)的事实。综上,一、二审法院确认2015年11月、12月汪婷婷在上韬公司存在提成工资的事实并无不当,上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上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