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巴州聚源糖烟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州聚源糖烟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3053号申请执行人:巴州聚源糖烟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屈祖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马俊,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巴州聚源糖烟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7661.98元,执行费164.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17661.98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杰斌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