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某农商银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1204号原告田某,男。被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某。本院于2017年7月6日收到原告田某与被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并受理,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单》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截止2017年7月14日,原告田某始终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杨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