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瑞尔嘉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瑞尔嘉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余志强,蒋吉荣,余素碧,蒋兵,苟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1240981G。法定代表人田娟,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瑞尔嘉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48号3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88088E。法定代表人余才良,经理。被执行人余志强,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蒋吉荣,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余素碧,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蒋兵,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苟静,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关于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瑞尔嘉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余志强、蒋吉荣、余素碧、蒋兵、苟静其他案由一案,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依据(2016)渝0105民初1067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41973.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案部分执行兑现,兑现金额为2902649.62元。此外,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5执7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森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