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马塘村民小组、太湖县傲人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马塘村民小组,太湖县傲人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马塘村民小组。负责人:孙珍永,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太湖县傲人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法定代表人:李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马塘村民小组与太湖县傲人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太湖县傲人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马塘村民小组支付2014年至2016年山场承包费6000元,违约金6000元,共计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太湖县傲人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徐桥镇前进村马塘村民小组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