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312-2号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720。法定代表人:薛长秋,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长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宫传洋。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鲁1626民初23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