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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邢力弋与湖南图楼兴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力弋,湖南图楼兴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力弋,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图楼兴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武,系公司综合部部长。申请执行人邢力弋与被执行人湖南图楼兴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0211民初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图楼兴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211民初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董海涛代理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