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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688号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26号。负责人赵天增,总经理。被告:苏冠伟,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惠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微信公众号“”